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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8-23
典型案例:

小张与王某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8月18日被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王某由小张抚养。离婚之后,小张拒绝王某探望,也拒绝与王某协商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并切断了王某与孩子小王某交流感情的一切渠道。王某认为,小张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王某的法定权利,也对孩子小王某的成长不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对婚生子小王某享有探望权并主张有权依照以下方式行使探望权:(1)在王某2-4岁期间,王某有权每周探望王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周六或每周日的一日,每次探视时长不低于6小时,王某探望时可将小王某接走,小张可在场陪同但仅限小张一人陪同;(2)王某5-17岁期间,王某有权每周探望小王某一次,探望时间为每周六或每周日中的一日,每周五或周六下午王某由小张送至王某住所,跟随王某共同生活,次日下午王某将小王某送回至小张住所;3.判令小张对王某行使探望权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探望前必要协商以及住所变更及时告知等。请问,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均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麒正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利,如果其权利遭到侵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张与王某离婚后,王某作为非抚养一方如能定期探视孩子,不仅能够满足王某的情感需要,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小王某的情况,更好地对其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其父子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有利于减少家庭破裂对王某的伤害程度,有利于其全面健康发展。小张与王某作为小王某最亲密的人不应因相互之间的矛盾影响彼此的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加强沟通交流,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不仅能为孩子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还能为孩子创造幸福和睦的生活氛围。鉴于小王某年龄幼小,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脱离熟悉的生活环境,被接到陌生环境中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对王某要求将小王某接出至王某住处的主张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关于探视时间及方式,会结合孩子的年龄、学习、生活情况及父母的职业、居住条件等酌情予以判决,一般不会判决具体探望的时间与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裁判结果

一、王某甲每月可探视婚生子小王某一次,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末任择一天进行探视,具体探视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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