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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10-11
典型案例:
按照惯例,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人物关系和基本案情:
李男与史女系夫妻关系,崔女系李男婚外的“情人”。
李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崔女发展婚外情,并先后向崔女的银行帐户转款,共计约计37万余元;另外李男多次代崔女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共计约11万余元。后来崔女出于某些压力返还了李男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并未予返还。史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男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崔女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崔女归还剩余的38万余元。
麒正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典型案例,在理论及实务中类似该种形式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从法理上分析,李男与崔女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史女和李男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李男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史女同意,擅自将与史女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崔女,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史女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史女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崔女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38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从情理上分析,李男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歌厅认识了崔女并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大众唾弃的。不仅如此,李男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情人崔女,更是侵害了配偶史女的财产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妇女面对“小三”涉足离婚财产分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人民法院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强烈地谴责。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男在赠与崔女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史女的同意,对于该笔钱款的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崔女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李男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崔女给付史女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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