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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风险有多大?光签名、摁手印,不行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1-03
典型案例:

       被继承人莫民甲是莫美乙、莫志丙两姐弟的叔叔。1990年,莫民甲与前妻李梅离婚后,收养了其兄弟莫军丁的儿字莫志丙作为养子一起生活。2009-2012年期间,莫民甲因身体状况不大好,便随着侄女莫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顾。


       2012年年底,莫民甲名下的回迁安置房盖好后,莫民甲搬进了新房,独自生活直至离世。2017年1月,莫民甲因病去世,莫美乙、莫志丙共同为其办理了后事。可就在继承开始后,莫美乙拿出了莫民甲身前留下的一份摁有手印的打印遗嘱,遗嘱也经蒋某、廖某两位见证人同时见证,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继承应该按遗嘱记叙内容进行。


       养子莫志丙表示,其从未听养父提过留有遗嘱的事,矢口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莫美乙与莫志丙姐弟两协商不下,最后莫美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打印遗嘱法律效力,并按遗嘱记叙内容分割遗产。


       案件审理开始后,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分别通知遗嘱见证人蒋某、廖某前来法院,出庭作证。审理查明,证人蒋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妻子廖某与莫美乙是工友关系,丈夫蒋某也是通过工友关系认识莫美乙的,蒋某与廖某均表示,莫民甲在莫美乙陪同下找到自己时,遗嘱已经写好了,两证人都不知道遗嘱为何人书写并打印出来的,也没有认真看过遗嘱记叙的具体内容,只是按照莫民甲的要求帮做个见证,在遗嘱上签了各自的姓名,并摁了手印。

麒正律师说法: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合法资格作了明确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梁峰、韦林汕)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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