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法律法规
最高法院:破产裁定前已扣划到账的款项不能继续执行【〔2017〕最高法民他72号】
发布时间:2017-12-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答复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渝民他12号《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变化,我院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52号)相应废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MORE相关案例
2017-08-01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17-07-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07-23
“两高”公布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7-07-07
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