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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严厉打击的“套路贷”究竟是什么?和民间借贷有区别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7-05
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20194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意见自201949日起施行,在该意见中,也对“套路贷”的概念以及其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做了定义。

       一、国家严厉打击的“套路贷”究竟是什么?

      麒正律师说:该《意见》中第1条对于什么是“套路贷”作出了定义。所谓“套路贷”,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而是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在之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个地区出台的文件对其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意见》中明确定了“套路贷”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目的具有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为目的实施“套路贷”。

2.债权债务存在虚假性,即犯罪分子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3.“讨债”手段多样化,即在被害人未按要求还款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收到向被害人“讨债”。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麒正律师说:在《意见》第2条专门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从主观上来看,要注意行为人是否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的行为人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在客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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