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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该当何罪?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8-13
典型案例:
2016年,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于2016年5月依法查封了张某所有的机器设备,并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于2017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也就是查封期间擅自将查封的机器设备抵债给他人,法院责令张某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某未追回。
于是法院将张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处分,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麒正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有效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已经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以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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