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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简析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10-12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春天,非法购买冰毒,在甲村容留于某、胡某吸食冰毒一次;于2013年9月,非法购买冰毒,在甲村容留于某、胡某、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陈某非法购买冰毒,在甲村容留胡某、于某、陈某某吸食冰毒十余次。
麒正律师说法:

被告陈某容留他人吸毒,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诉机关指控的20139月份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应包含在20138月至11月该笔犯罪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案件结果:

被告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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