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您当前位置是:首页>>刑事篇
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解读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20-02-28
典型案例:

在律师接待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的时候,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与被羁押当事人的沟通问题。很多当事人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尽快与在押人员取得联系。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被羁押人员的通信权利作了较多限制性规定,其中一条就是律师辩护人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家属由于对国家权力机关办案的流程及规定不熟悉,难免出现一些认知上的误解,比如认为公安机关在故意阻碍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法律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是相对完善的,本文仅对辩护人会见通信权的有关内容进行解释,供当事人家属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理解本条第一款应注意,虽然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均有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但是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才能行使。    

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款吸收了律师法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证”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有义务及时安排。

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特定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2018年修改删去了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规定。据此,本款规定的辩护律师会见需经侦查许可的案件包括两类:

(1)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犯罪等

(2) 恐怖活动犯罪。这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而实施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劫持航空器等恐怖活动犯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上述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情和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的,既可以立即许可会见,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许可会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许可会见。本还同时规定,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本条第四款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里的“不被监听”既包括不被利用技术手段、设备等进行监听,也包括不允许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确保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与当事人谈话内容的保密性。

根据前述四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以外,辩护律师金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经有关机关许可或者批准;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MORE相关案例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