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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案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5-09-02
典型案例: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原告黄某某之妻李某某,51岁,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次日,某工艺品公司对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书证:证明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工,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李某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先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后经三次诉讼,该三个决定先后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依法重做。青岛中院判决认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麒正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本案中,李某某生前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某工艺品公司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与李某某终止劳动关系,李某某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两者间劳动关系存在,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果: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1日对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该案是青岛市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五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以及2011年12月14日起实施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因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规定出台以来,在法院获得胜诉支持的第一例。


该案被列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年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案例七、黄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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