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您当前位置是:首页>>物权房产篇
在自己住房开餐馆,需经左邻右舍同意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3-23
典型案例:
    向东下岗后决定利用自家的住房开家餐馆,既可便利小区居民,又能为自己谋生。房屋经过简单的装修后,饭馆开张了。可是没过多久,楼上的住户权先生向物业公司反映,向东家的油烟太大了,致使他家无法开窗。物业公司找到向东要求其采取措施,否则餐馆就得停业,向东不以为然,声称是在自家开餐馆,与他人无关,照常营业。权先生应该怎么办?
麒正律师说法:
    向东的做法侵犯了权先生的利益,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东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油烟熏到邻居。如果向东不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营业,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先生有权请求管理单位责令向东停业,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东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MORE相关案例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