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互敬互重,互相扶持本是应有之义,但当一方做出有损公序良俗之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当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不得已对簿公堂时,除正常的夫妻财产分割,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又怎么去举证证明呢?希望通过本文的叙述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以明确的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共有上述四种情况,且请求一方必须为无过错方。
针对第一种情况,若在事发之出,由过错人处于悔改或碍于情面所写“保证书”“悔过书”等可以作为证明过错方的证据,其次,对于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亦可以作为证明对方有重婚或是同居行为,或者有的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处分时做出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很多人认为单纯的出轨就是可以多分财产,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是有的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程度酌情考虑在财产分割上有所倾斜,但并不是这种出轨行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种,第二种情况的证明必须是有持续性的,且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一般由共同外出的照片、左邻右舍的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居委会证明等方式来证明。当然最有力证据当然是捉奸在床,但此种搜集证据的方式在此并不推荐,首先先不论收集到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单就这种收集证据的方式来说是很容易引发冲突的。
关于第三、第四情况的证明是比较容易的,一般可以拍照录像,且发生肢体接触时应当立马报警然后就医,后期结合出警记录与诊断证明可以证明有家庭暴力或者是虐待行为。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之间过日子当然有吵架的时候,若是偶尔轻微的推搡也不构成家庭暴力,此处的“家庭暴力”“虐待”指的是一方经常性习惯性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谩骂使另一方身体或心灵遭受较大程度的损害得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来说动静较大,关于经常性持续性一是结合邻居证言,而是根据在一段时间内报警和就医次数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