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婚姻家庭篇
普法小课堂之婚姻家事篇(第一期)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7-01
典型案例:
首先介绍一下人物关系: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感情良好;王某是丈夫张某的表弟;方某是丈夫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的朋友,从事民间借贷工作。
一天,夫妻二人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表弟王某做生意,出于谨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这点看起来夫妻二人还是蛮有法律头脑的嘛,当然他的表弟估计会发点牢骚了)。其后,张某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从方某处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方某,张某与方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欠款,则方某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妻子李某知道,但是没有发表任何态度。
至于后续发生了什么,与今天要讲的内容无关,就不告诉大家了(我就是喜欢吊大家胃口)。 今天,主要给大家分析这么几个问题:
首先介绍一下人物关系: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感情良好;王某是丈夫张某的表弟;方某是丈夫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的朋友,从事民间借贷工作。
一天,夫妻二人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表弟王某做生意,出于谨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这点看起来夫妻二人还是蛮有法律头脑的嘛,当然他的表弟估计会发点牢骚了)。其后,张某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从方某处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方某,张某与方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欠款,则方某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妻子李某知道,但是没有发表任何态度。
至于后续发生了什么,与今天要讲的内容无关,就不告诉大家了(我就是喜欢吊大家胃口)。 今天,主要给大家分析这么几个问题:
麒正律师说法:
一、张某与方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首先,抵押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妻子李某未表示反对,即视为同意。
二、如果张某到期不能清偿欠款,王某与方某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
应该认为表弟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表弟的重要性在这里得到了凸显)。
(4)事后,妻子李某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为由,主张撤销张某与方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张某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妻子李某的同意,但是妻子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方某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张某与方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妻子不能撤销张某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所以说,夫妻之间还是要积极沟通,什么话都憋在心里,吃亏的还是自己)。
普法小课堂,以案来说法。这就是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法律小常识,咱们下次再见。
一、张某与方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首先,抵押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妻子李某未表示反对,即视为同意。
二、如果张某到期不能清偿欠款,王某与方某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
应该认为表弟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表弟的重要性在这里得到了凸显)。
(4)事后,妻子李某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为由,主张撤销张某与方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张某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妻子李某的同意,但是妻子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方某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张某与方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妻子不能撤销张某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所以说,夫妻之间还是要积极沟通,什么话都憋在心里,吃亏的还是自己)。
普法小课堂,以案来说法。这就是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法律小常识,咱们下次再见。
+MORE相关案例
2020-05-06
离婚,房子归谁?
2020-04-10
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探究
2020-03-29
抚养费的标准可以降低吗?
2020-03-09
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方式
2020-03-06
原配能否告小三要求返还丈夫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