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闹。2018年11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因王某提供感情不和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2019年6月5日,王某再次诉至人民法院,以夫妻分居二年多,现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查明,王某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判决书,判决生效日期为收到判决后15日,即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5日。法院以王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至第二次起诉之日不足六个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必须六个月以后才可以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
本案王某就是这样,其知道判决不准离婚后有六个月的“冷静期”,但不清楚的是六个月到底从何时开始计算。王某理解的是从判决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所以在2018年12月5日判决作出的六个月后的2019年6月5日向法院起诉。但其实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从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开始计算,也就是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再加六个月的时间原告才可以再次起诉。
当然,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的话,则不受此六个月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