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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遗产就可以继承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2-28
典型案例:

晓琴与丈夫离婚后单独居住,儿子广明与其父共同生活,2006年6月晓琴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在此期间一直由晓琴的父亲拿着晓琴的工资卡,并住在晓琴的房子里,2012年3月晓琴仍然没有音讯,晓琴的父亲想卖掉晓琴的房子,但广明不同意。晓琴的父亲便到法院申请宣告晓琴死亡,但广明也不同意。那么在广明不同意的情况下,晓琴是否能被宣告为死亡,她留下的财产可以开始继承吗?

麒正律师说法: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同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在申请宣告死亡这一问题上,法律对有关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限制的,在前顺序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后顺序利害关系人是不能申请宣告死亡的。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失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可见,晓琴的父亲与广明是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广明和晓琴的父亲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晓琴的遗产应该由他们二人平均分配,晓琴的父亲不能独自决定把晓琴的房子卖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五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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