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小袁自2013年10月入职A公司担任普通职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017年10月,小袁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4月,小袁在上班期间接听电话时不小心摔倒磕伤,经鉴定工伤九级,A公司积极为小袁申请工伤,并全额向小袁支付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2018年8月,小袁停工留薪期届满回岗工作后,开始无故迟到早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无辜旷工,在A公司两次向其警告并要求其改正的情况下,小袁依然我行我素,不服从管理,A公司认为小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员工的规章制度,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向小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向小袁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注明解除合同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
小袁收到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问题:A公司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小袁支付赔偿金?
麒正律师说法: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小袁支付赔偿金。
A公司虽然系因为小袁严重违反单位员工规章制度,并依据制度规定向小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庭审中A公司也举证证明了小袁存在违反员工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其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中注明的解除/终止合同原因却为劳动合同到期,也就是说本案证据所证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是小袁违反员工规章制度。而小袁与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小袁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A公司应支付小袁赔偿金。
律师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或者其他证明时,应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事项,否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给付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