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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20-04-25
典型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那就是有部分劳动者为了每月多发一些工资,而拒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劳动者却依然不为所动。用人单位无奈之下,又不舍让劳动者离职,只能让其提交一份承诺书,内容多见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承诺不得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上述的这种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否以承诺书作为拒绝补缴社保的理由?下面请跟随麒正律师来以案释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终2843

案情简介:吴某于201131日开始到A公司工作,2018413日离职。吴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签署了A公司提供的《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因本人在单位没有打算长期干下去,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后吴某离职,又将A公司诉至法院,因A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200元。

法院认为部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个人的申请而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规定均以用人单位负有过错为前提,即用人单位对因其未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自愿放弃要求A公司履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仍出具放弃保险的申请,且无证据证实其向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应当认定吴某主观上存在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仍以A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后吴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判决,我们可以对本文题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明晰,即对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的效力问题,应当从两方面进行理解。

其一: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系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是否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均需履行,而作为劳动者而言,即使其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也随时享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权利。换言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出具的承诺书作为拒绝补缴社保的理由。

其二: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虽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实际上该条款中经济补偿金请求权,是以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存在过错为基础。而在上述案例中因吴某系自愿作出不缴纳社保的承诺无论该承诺是否为A公司预先制作,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并理解承诺书中内容,其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时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应对其签署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本案中吴某未能办理社保的主要原因为其个人意志,若仍支持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简言之,在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前提下,劳动者作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后,又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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