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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提货后发现产品有质量瑕疵怎么办?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8-09
典型案例:

原告薛某在2015.6.7购买被告甲公司的三台20升热水器,总价格为3402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薛某付款提货,提货后发现热水器质量有瑕疵,与实际规格不符达不到标注的20升,经代理商鉴定,证明该三台20升热水器为不合格产品,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货并返还货款34020元,支付3倍赔偿金102060元。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是手续齐全的合格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原告带来的产品不是当时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原告所诉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合同其中有后来添加的贴有二维码,所提供的收据有明显的添加并注明有热水器的机器数码,被告否认有过更改和添加,原告虽称是经过被告同意添加,有当时的手机录像,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提供的进货发票及报关单据在时间上与其销售时间不相符,被告不承认原告带来的热水器是当时出售给原告的。

麒正律师说法:

1、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家电耐用产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被告对其销售的商品有义务全面真实的提供商品的有关情况,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原告持有的合同及收据有明显添加更改,作为证据存有瑕疵,原告以代理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而请求三倍赔偿,因该鉴定是原告单方面提供的,是有明显后来添加更改的收据项下标有机器数码的这三台产品,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所为及合意变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原告单方面更改,所出具的鉴定没有合法依据。

3、原告在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时,应当给予必要的了解和注意,考虑被告的销售行为和所销售的产品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和处罚,结合原告的购买行为及购买后的行为过程,有明知商品有瑕疵而购买之虞,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明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证据,被告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请求三倍赔偿,不能支持。

4、被告不能证明产品规格没有瑕疵及对合同和收据的瑕疵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接受退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件结果:
被告甲公司返还货款,原告薛某返还三台热水器,驳回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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