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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吃了别人送的芭蕉被噎死,赠送人有责任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7-06-21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15日,60岁的苏某在居住地广东佛山的一处菜地捡菜时,送了几根芭蕉给覃某。覃某的爷爷覃一得知情况后,礼貌地向苏某道谢。没过多久,邻居家小孩、五岁的曾某来找覃某玩,覃某大方地与曾某分享苏某赠送的芭蕉。

覃某与曾某一边分享芭蕉,一边玩耍。当天下午大约14时,曾某倒地压住覃某的脚,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

在之后的抢救过程中,医生从曾某的喉咙里挖出了一块直径约5厘米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争议:女孩吃芭蕉窒息到底是谁的过错

死者父母认为,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常识。覃一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覃某将芭蕉给曾某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覃一的行为与曾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苏某提供的芭蕉是曾某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苏某对此事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覃一则认为,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芭蕉,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应是监护人的责任,与他人无关。蒋某、曾甲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被上诉人苏某表示,其与蒋某、曾甲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对曾某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过错及因果关系。

死者父母起诉要求赔偿70多万元 一二审均被驳回

双方各执一词,事发之后,曾某父母曾甲和蒋某将苏某和覃一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共73.8万元。

一审:赠蕉老人在事件中无过错

1.苏某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芭蕉交给覃某的行为与曾某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覃某或覃一均并非故意侵害曾某。虽然覃一当时在场,但其对曾某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覃一事后亦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覃一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3.无论苏某将芭蕉分给覃某或者覃一、覃某将芭蕉分给曾某,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

综上,蒋某、曾甲主张覃一、苏某对曾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父母不满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麒正律师说法:

不能限制无明显隐患的食物分享

该案审判长、广东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表示,判决是根据民法的基本价值与立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无疑会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自由,与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相符,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这一判例提醒我们,对孩子的监护首先是监护人的责任,其次在分享食物的时候,如果没有主观恶意,而且分享的食物也没有明显安全隐患,则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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