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赔偿项目:
需要的数据: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注意:(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护理费:社平工资*护理天数*人数(根据医嘱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误工费:社平工资*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法院酌情认定。
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精神损害赔偿金:(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伤残赔偿金:城镇/农村;60周岁----75周岁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年限*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伤残系数
(收入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年限计算方式:60周岁以下,年限是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18周岁-----60周岁------75周岁
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收入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年限:18周岁以下,18--实际年龄;18岁---60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受害人死亡的:
丧葬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三、律师提醒
(1)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举证与认定
城镇户口证明:居住证;社保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租房合同、电费、物业费缴费记录;日常消费流水、居委会开证明等
(2)多处伤残系数的确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规定,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2-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6-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举例说明:受害人一处8级、1处9级,1处10级,伤残系数为:30%+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