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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多年后查出患有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8-22
典型案例:

1988年至1994年1月期间,老张一直在原单位工作,2011年,老张在医院查出患有矽肺二期,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肺部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依法确认为工伤。并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伤残为四级。然而此时,老张已经离开原工作单位将近20年,老张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原单位,但原单位的说法让老张凉了半截。

原单位称,老张离开已经接近20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而且其离开后,又曾到其它单位工作且接触过粉尘,其所得矽肺病与该单位没有因果关系。

老张经人提醒,咨询了专业律师,委托律师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原工作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医疗费、交通费、按月伤残津贴等费用。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老张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

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能够证明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过程中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申请人相关工伤待遇。

老张在2011年7月8日被告被诊断为职业病,申请人患职业病前无工资性收入,应按照其患职业病前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79元的60%即1427.4元计算申请人本人工资,申请人于2012年7月13日被确认为伤残4级,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975.4元。被申请人应自申请人伤残鉴定作出的次月起按月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8月至12月期间的津贴5352.75元。自201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所享受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6元,调整后申请人每月应享受的伤残津贴为1286.55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4月期间的伤残津贴5146.2元。自2013年5月起被申请人应按每月1286.55元为标准按月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至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期间,被申请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申请人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数额,并足额及时发放。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医疗费单据,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586.7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标准的交通费单据,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21元。2013年8月7日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975.4元、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的伤残津贴10498.95元、医疗费2586.7元、交通费121元,合计43182.05元;

二、自2013年5月起被申请人应按每月1286.55元的标准按月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直至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止;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被申请人需对申请人每月所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

原单位不服该裁定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最终仍旧支持了老张,并驳回了原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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