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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导致对方漏保,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3-01
典型案例:

       我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法国A公司签订台布买卖合同,CFR(尼斯),货值 80000 美元。

货物于2015年4月1日上午装船完毕,当天贸易公司外销员业务繁忙,忘记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法国进口商待收到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公司已经获知货船已经于2015年4月2日在海上遇难,故拒绝投保。法国进口商来电通知贸易公司: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保险公司不予投保,由此造成我方损失 80000 美元,应由你方予以赔偿。贸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麒正律师说法: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的规定,CFR项下由买方即法国进口商购买保险,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也由买方来承担。但是,卖方必须给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有充裕的时间去办理投保。案例中,卖方未能及时给买方装船通知而造成了买方投保延误即漏保,应由卖方即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 CFR章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款: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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