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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怎么办?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7-25
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12月,原告A公司在被告B公司采购招标中中标,20133月至4月,A公司向B公司供应产品,共计货款436580.01元,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到验收合格且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入账后付款。A公司向被告开具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后已付款110143.02元,尚欠326436.99元;

2013.10-2014.3期间,A公司向B公司供应产品,货款为702487.92元,原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未付款,双方未就上述款项签订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主张按交易习惯,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付款;

2014.1,原告与案外人C公司发生买卖关系,产生货款共计9576元。

麒正律师说法:

1、关于9576元,该款项与本案无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326436.99元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该笔款项的付款期限应为货物验收合格且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财务入账后付款,在本案中,付款期限应为2014.7.1,因此,利息起算日应为2014.7.1,按照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3、关于702487.92元的货款,被告未就交易习惯进行举证,合同又未约定付款期限,故被告应及时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53: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28924.91元(326436.99+702487.92);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326436.99元为基数,自2014.7.1-2015.3.15,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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