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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起分家析产纠纷看分家文书的效力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8-02
典型案例:

原告尹a称,一九八七年二月初八,父母组织分家,并制作了分家单,原告作为长子分得房屋5间,因原告户口不在本村,1991年该房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原告父亲尹某2008年去世,母亲殷某2013年去世,该房通过继承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

被告尹b否认分家单的真实性,第一,xx国土局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有其签字字样的“继承协议书”、放弃继承证明等,非本人填写;第二,分家单上没有父母和兄弟签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分家单上的证人尹德某于尹a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具备证人资格;第四,在制作分家单时,尹b尚未成年。

法院经调查查明,虽然执笔人尹继某已去世,但是经过字迹确认,分家单的字确实是尹继某书写的。

麒正律师说法:

1、关于《分家文书》的效力,分家行为是民事行为,是自然人对自己合法财产做出的处分行为,只要分家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尹某夫妇以分家名义将房屋分给尹a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是合法有效。

2、尹b虽以其尚未成年,本人未签名为由主张《分家文书》无效,但是其父母自主处分自身财产的行为,并不以其是否成年或是否签名确认为生效要件。

3、原告尹a虽在进行变更登记时提供了非尹b书写或认可的继承协议书、放弃继承证明,但该登记及撤销行为与尹某夫妇的分家析产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影响《分家文书》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案件结果:

a依据有效的《分家文书》,主张涉案房屋拆迁权益归其所有,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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