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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什么?它可以作为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兜底的杀手锏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9-06
典型案例:

相关法律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麒正律师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在他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1无法律根据;2一方取得财产利益;3一方受有损失;4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无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其立法本意并非被作为兜底条款使用。


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当得利”可否作为原告兜底的杀手锏呢? 


在司法实务过程中,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出借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借贷事实而导致败诉后,又不甘心就此罢了。便绞尽脑汁的去想救济手段,于是就打起了“不当得利”的主意,其认为既然原诉中因无证据证明借贷事实而导致败诉,那么原审的判决,也间接证明了其支付给借款人的钱款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那么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借款人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就应当返还出借人钱款,若借款人反驳,则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拿出相应证据,举证责任便会转移到借款人身上,而借款人自然无法举证证明,那么此时,胜诉已是出借人的囊中之物了。可是,“不当得利”真的可以作为原告兜底的杀手锏吗?


麒正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中对上述事项作出了回答,“对于不当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等‘积极’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另一类不当得利,如银行转账误将一方的款项转入错误的账户,如果仍然坚持要求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领受银行误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无法律原因’,则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最高法的观点是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得出,而这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更不能作为规避举证责任的工具。上述出借人即使是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那么在诉讼中也应当对产生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变化,而出借人恶意利用法律规定来达成诉讼策略、甚至虚假诉讼的做法,如触犯法律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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