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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坑指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示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20-04-02
典型案例:


麒正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是可怕的,更可怕的是我们对于交通事故已经习以为常。

    假如,交通事故频发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我们都认为自己不会出事。

    今天我们的主题与伤痛、眼泪、后悔无关,既然受害人的健康、生命无法挽回,那就让我们以一种无情的姿态,将这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划分吧。

    一、案例导读

    201912月31日,元旦前夕,赵某、张某饮酒结束后,赵某将开来的奥迪轿车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驾驶,赵某坐在副驾驶位,离开酒店时碰上等车的好友王某,故邀请其一同乘车,好友王某坐在后排,三人离开酒店。行车途中一头撞上孙某驾驶的一辆中型普通货车,造成同乘好友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应由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承担30%。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截取部分,仅就民事部分对于同乘好友王某的赔偿作出说明):

    1因王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张某、孙某按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比例分别承担70%、30%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张某驾驶机动车造成王某死亡,赵某作为肇事机动车的管理人,明知张某饮酒却将机动车借给张某驾驶,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好意同乘属情谊行为,驾驶人与同乘人并未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好意同乘是我国社会乐于助人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素是车辆供乘者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虽然好意同乘本身系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车辆供乘人因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履行而富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情形下,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车辆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侵权事实系发生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无偿搭乘张某所驾驶车辆肇事,法院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减轻张某责任比例5%

    二、案件办理提示

    1、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应酌情减轻其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2、明知驾驶人酒驾,车辆管理人出借、乘坐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之外,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若交警部门无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侵权人应赔偿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即使车辆修理费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维修使用对于受害人更具合理性,且属于必要维修费用,侵权人应与赔偿,但受害人主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的,其体质原因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4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客下车开车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示一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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