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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9-09-16    来源:
财产纠纷在诉讼结束后,一般都会涉及到财产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作为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主体,如果对于法院执行行为、执行标的存在异议,该如何主张其权利?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
一、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首先,此条规定针对的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需注意:提起的主体限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形式要求是书面异议;
其次,对于法院作出的审查结果不服的,可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需注意申请的期限限制。
二、案外人异议: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此条规定针对的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救济途径,需注意:提起的主体仅限于案外人,形式也要求必须是书面异议;
其次,对于法院作出的审查结果不服的,分两种情况:第一,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办理;第二,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对法院作出的对执行标的异议审查结果不服的,并非是申请复议了,而是提起诉讼,同时需要注意期限规定。
综上,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异议,相关主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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