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韩洁)房地产市场库存高企,昔日地方政府“圈地”热潮退去,但土地出让收入增速的急速下滑警示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记者2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文,就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打出“组合拳”。
根据四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的全面清理。通知明确,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四部门提出,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此外,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四部门要求各地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四部门明确要求各地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同时,将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四部门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