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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索赔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初均希望达成的,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客观因素的介入以及发承包人单方的原因,致使双方产生分歧及纠纷,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工程索赔。

所谓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由于发承包双方市场地位的不平等,导致承包人为得到施工项目在投标报价时以较低价格中标,加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如发包人违约等多种因素导致施工成本大幅度增加,若不及时索赔,损失会进一步扩大。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强调索赔的重要性。

一、工程索赔的原因

建设工程因施工周期长、投入成本高以及施工难度大等,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导致索赔事由产生的因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建设施工周期长:很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较长,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如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增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这些因素的出现都会导致施工工程量、合同价款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索赔的产生;

(二)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主体较多: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多方主体,其中任何一方主体的出现问题均可能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工程量增加甚至工期延误等,进而产生纠纷;

(三)发承包双方对最终竣工价款的认识无法达成一致,需通过提出索赔解决。

二、建设工程索赔的分类

(一)工期延误索赔:导致产生此类索赔的原因有:因发包人原因提供地质资料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发包人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等给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二)工程变更索赔:施工顺序调整、新增及设计变更、修改原设计方案等,造成工期延长及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承包人因此提出的索赔;

(三)赶工索赔:出现合同约定应顺延施工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情形时,发包人为尽早使用建设工程项目,非但并未依约延期,反而要求承包人加班赶工,由此导致承包人实际投入成本增加而产生的索赔。

三、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索赔事项相关证据的搜集、整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对于主张索赔的事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因其行业自身的特点,在搜集证据时可以按照时间节点,分不同阶段尽可能全面的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如:施工前/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以此为划分依据,先将每个阶段应有的证据整理出来,后再根据所主张的索赔事项,筛选与之相关的证据,从而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并更加简明扼要的举证证明。

这就要求重视内业的保存、整理工作,切忌出现丢失原件、资料不全等情况的发生。

(二)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

在合同签订之初,发承包双方都是希望全面履行合同,实现双方共赢。但是,如前所述,建设工程项目因其施工周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因素,进而导致索赔的产生。

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初,对于可预见的影响因素,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责任,以作为预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影响工期、施工成本、工程量或工程款的因素,及时以多种书面形式确认,如签证单、业务联系单、修改通知单等,明确产生的原因及责任方;对于大的变动,则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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