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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局:涉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追加和执行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

>>>>执行规范

涉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 相关案例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企业法人要承担清偿责任——潘文财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应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债务,逃避执行,执行法院运用执行联动机制的多种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威慑,促成其积极主动履行债务。


【法院评论】

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是追加企业法人的前提条件;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强制执行企业法人的必经程序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这一规定时,首先应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执行穷尽,在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后,分支机构仍不能清偿债务,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才能裁定追加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通州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路通分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查询,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并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路通分公司的确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通州区法院才裁定追加中扶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如分支机构自身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仅因分支机构的财产变现缓慢或变现困难,或根本就未对分支机构的财产进行详细查询,而直接裁定开办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这种做法实有不妥。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目的,一是为敦促企业法人履行其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清偿责任,二是为强制执行企业法人提供执行依据。

案号:(2013)通执字第144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4期


2.执行异议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被执行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王显贵与吉林省双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在执行分支机构财产时,应保护分支机构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但执行异议人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具有所有权的,则认为其不拥有阻却执行的权利,法院对其执行异议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5)长民二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4-29


3.执行已被承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何汝标与郭贵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执行案件中,企业法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承包人提出执行财产属于其投入及收益的范围,则承包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法院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案号:(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60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23


>>>> 相关观点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所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当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但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时,应首先执行未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取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但对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投入及收益具体如何进行保护,尚有待于具体的司法解释确定。对于有的承包是企业以外的人自筹资金组建一个部门,如经营部,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没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对这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被承包的部门,也应当实事求是地处理,比照对分支机构进行处理是很有必要的。

当被执行人为银行的分支机构时,也可以变更上级银行为被执行人。

(摘自《强制执行热点问题新释新答》,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9月版)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其他组织”中的重要的一种,其最终义务承担者是其上级法人。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其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公司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方面,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但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时,应首先执行未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取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释义(下)》,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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