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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7    来源:地方性法规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区(市)及镇(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本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市)城市建成区内,不再审批单户宅基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宅基地的审批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滥设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

(一)申请条件

1、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 经依法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 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使用宅基地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日期不少于十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查;镇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部门是否出具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区(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进行复审,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在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宅基地面积限额

1、 城市郊区及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2、 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

3、 其他范围,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三、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村民签定合同,确保按期交出旧宅基地。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转让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区(市)国土资源分局(局)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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