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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数额问题
发布时间:2018-09-10    来源:祝律师

  •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 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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