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您当前位置是:首页>>分家析产
婚约赠与房产, 婚后不能说“NO”!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山东高法

   2005年,老伴去世了的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后,二人于2014年3月离婚。后来,在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主持下,二人又就婚姻、财产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自愿复婚,并在复婚后20日内,将原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张某个人名下。然而,二人复婚后,王某并未按约定将房产过户。2017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的子女因房子继承问题将王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应按二人婚前的约定,房子归张某所有,由他们和王某共同继承,但王某却认为房子是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自己拥有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她和张某的子女共同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在法律服务所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财产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财产等事宜的整体性和完整性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在张某履行结婚行为后,王某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否则,不但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保护履行了结婚义务的王某,也不利于家庭稳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房子过户给张某的约定不得撤销,房屋子应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的子女和王某共同继承。

+MORE相关案例
2018-09-26 析产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