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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师--合伙纠纷案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5-07-06
典型案例:

当事人李某与其合伙人赵某某于2009年3月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两人合伙经营某汽配商行汽配业务。协议约定赵某某作为合伙人每月享有分红4000元,如每月销售额达到15万元,赵某某享有分红5000元。李某按照约定自2009年起定期向赵某某支付分红款。后由于经营不善,该汽配商行于2011年注销。从2012年起,李某便不再向赵某某支付分红。后赵某某向市北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合伙分红120000元。被告李某找到我所,请求律师帮助处理该合伙纠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麒正律师说法:

1、作为合伙组织,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从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的内容看出,原告赵某某作为合伙人只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风险,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双方合伙经营的某汽配商行,由于经营不善于2011年注销,双方经营的合伙组织已不存在,原告赵某某基于不存在的合伙组织所主张的分红收益于法无据。

3、从2011年汽配商行注销后,被告李某仍支付给原告赵某某分红款28000元,可以采取反诉的方式要求原告赵某某给予返还。

案件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原告赵某某自行撤诉,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充分维护了被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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