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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品存在商标侵权?别慌!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20-10-27
麒正律师说法:
一、商标侵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
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三、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笔者结合多位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以及相关论坛、微信公众号对于“商标侵权抗辩”这一问题的言论、文章,归纳出一下几点常见的抗辩事由:
 一、关于“近似的商标”的抗辩
关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一般来讲除了“驰名商标”以外是需要区分其类别的(详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如果两个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在区分表中不类似,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当然,对于区分表中没有的新兴服务或商品,更需要深入分析其所在的分类,由于此类情况较少,在此暂且不表。
二、“在先使用”的抗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为方便大家理解,笔者在此结合“(2016)川民终315号”真实案例进行阐述:
在本案中原告系“理想空间”商标的注册人,类别为家具等,商标申请日为 2002 年11 月19 日;被告系富运经营部,销售带有“富运家俬理想空间 ”标志的家具。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富运经营部辩称:“理想空间”商标是案外人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富运经营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并不构成侵权。结合双方的辩论意见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富运公司至少在2001年就开始持续性地使用“理想空间”作为其商品品牌名称,并在全国家具行业亦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在其已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情形下,原告无权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三、“未实际使用”的抗辩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抗辩事由比较容易理解,而且法院可以主动提出,笔者在此不作过多解释。
四、“合法取得”的抗辩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该条抗辩事由需销售商具备以下几点客观条件:
一是销售商仅用于生产经营;二是销售商不知销售的商品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是销售商需提供证明其所售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通常包括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入库单发票等)。
当然,适用“合法取得”抗辩可以避免的仅仅是赔偿责任而不能避免承担所有费用,例如对于商标注册人的维权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的费用支出,仍然需要承由败诉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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