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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关于财产转移问题的讨论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20-05-15
麒正律师说法:
财产分割、财产转移是离婚案件当中永远都绕不开的话题。借由这个机会,笔者将结合一起典型案例与大家讨论一下关于“财产转移”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典型案例
原告雷xx(妻子)和被告宋xx(丈夫)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宋xx称雷xx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xx不予认可。二审期间,应宋xx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自开户以来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xx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雷x齐(案外人)名下。宋xx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xx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xx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xx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雷xx名下的该中国工商银行尾号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xx于2013年4月30日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出,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雷xx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故判决:对于雷xx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xx补偿宋xx12万元。
三、律师说法
在本案当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xx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変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変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変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四、实务当中的“财产转移”行为及预防措施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转移”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但由于在实际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对于其婚内感情、家庭生活的付出、投入与经营确实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他(她)们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这一做法持不赞同态度,所以此类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在实践当中,夫妻一方对其共同财产的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如:转移银行存款,私下或假冒配偶名义变卖房产、车辆,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私自办理财产赠与以及转移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等,笔者在此便不详细赘述了。
那么对于此类“财产转移”行为,如何进行有效地预防呢?
其一,如果你打定主意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终结这段婚姻,请务必做好“财产保全”。
其二,如果你的婚姻出现了危机,你想防患于未然,那么
1、认为对方有可能转移存款的,留心对方银行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
2、认为对方有可能转移公司股权的,可以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你调查对方公司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
3、认为对方有可能转移房产的,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或者直接到房地产公司夫妻委托缴费名义进行求证,面对大额财产的,还是建议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办理。
4、认为对方有可能私赠财产的,需要在平时多加留意,像是,对家庭财产立一个清单,适当时对着清单核对财产,这样能发现财产是否缺少或被转移。但是由于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非常难举证。
最后,笔者要说婚姻不是一场阴谋,正常而稳定的婚姻生活当中也不会永远都充斥着勾心斗角,我们都是普通人,都希望在自己的余生当中会有一个人矢志不渝,因此好好维系自己的感情、婚姻生活,希望今天所讲的一切你今生都不会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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