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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程序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均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0-05-20    来源: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比如说,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是有的股东在提前14天前才收到邮寄的会议通知,那么该决议是否必然撤销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被撤销,还要看该程序的瑕疵是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上述案例中虽然股东会召开程序有轻微瑕疵,但是如果股东仍然按时出席了股东会或者该股东虽未出席,但是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亦未违反公司章程,那么也属于未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该决议不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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