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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客观原因没有结婚,男方能否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2-28
典型案例:
石磊在河南老家和邻村的姑娘小燕订了婚,石家给女方5万现金作为“彩礼”。于是双方家长为他们确定了婚期为当年的“五一”节。但石磊一直在北京打工,在“五一”的前一周,因为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石磊只能在北京住院治疗无法回家结婚。石磊的家人提出婚期顺延,待石磊伤好后再行确定,但小燕家的人却提出解除婚约,却没有退回“彩礼”的意思。石家实在想不通就去法院讨个说法。
麒正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另外,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在查明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这种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彩礼”。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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