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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交易后一方违约,中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3-14
典型案例:
2010年叶某通过中介购买陈某一套房产,以200万元的成交价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叶某在签约当日向陈某支付60万元房款,用以垫资赎契。同日, 叶某依约向陈某支付60万元房款。但事后,陈某未将此房款用于赎契,而是携款潜逃。叶某因联系不上陈某,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与该中介公司有关,就将中介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赔偿60万元。请问,中介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麒正律师说法:
中介公司不应该赔偿叶某的损失。中介公司已经促成叶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叶某做了如实报告。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虚假状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某携款潜逃的违约行为是陈某的个人行为,叶某无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与中介公司有关,且中介公司也没有过错。因此,中介公司不应该赔偿叶某的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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