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婚姻比作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中的人想逃离。故而有合就有分,很多夫妻感情不和一拍两散,签署一纸离婚协议后分道扬镳,这很正常。但伴随离婚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重新划分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关注和重视。
其中,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是离婚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作为亲生骨肉,大部分的时候夫妻双方都希望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让孩子在自己身边长大。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夫妻二人离婚时都不想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想尽一切办法把孩子往外推。
可以说此时在孩子心中,已然生出了一辈子无法磨灭的阴影。
但现实往往就是这般残酷,我们必须要面对,且要正视。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孩子的抚养权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划分确定呢?
情况一,夫妻双方仅有一个婚生子女。
这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大多数前提,因为孩子就一个,总不能一分为二。所以未成年子女总要跟随一方共同生活。通常,人民法院会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进行判决,大原则是选择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来确定抚养权归属。但如果子女年满8周岁,则会尊重孩子的要求来确定抚养权归属。另外,如果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抑或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诸如此类情况则可以作为优先考虑获得抚养权的情形。
情况二,夫妻双方育有两个婚生子女。
此种情况,大原则是夫妻双方各获得一名子女的抚养权以凸显公平原则。但并不是绝对的,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妻离婚是因为其中一方存在难以容忍的恶习,如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或者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这种情况明显就不具备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因此很可能会将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尽数判给无恶习、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若夫妻双方养育了三个以上的子女,则会充分考虑到各方的经济能力,确保子女的生存有保障。
情况三,夫妻双方均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此种情况多见于闪婚的年轻夫妻,二人一时冲动结婚生子,但内心并没有作好为人父母的准备,加之感情破裂,抚养孩子对其所造成的的经济压力和再婚阻碍难以消除,很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将来而拒绝抚养孩子。法院在审理这种情况的离婚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项因素,选择其中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来抚养子女。
归根结底,法律往往作为兜底路径来保障权利,无法面面俱到地去照顾每一个人的感受。因此在处理感情问题上,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慎重,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可逆的事情,以免伤害感情,误人误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