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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23    来源:
在刑事案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想要获得自由,除了在公安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还可以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申请不予批捕。那么不予批捕应当满足那些条件呢?
一、关于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一)《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从该条可以看出,是否批捕主要考虑取保候审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主要体现在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 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从该条可以看出,不予批捕常用的情节有:
(1)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3)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4)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结合案例,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苏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一案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也可以看出,不批捕主要考虑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情节。
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苏某在公司系客服人员,层级较低,执行主管、经理
指令,入职时间较短,经手客户资金额相对较少,主观恶性较小;该系初犯、偶犯、在青有固定住所,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该已上交自己工作中获得的工资、提成和奖金合计4万元。故,无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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