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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如何处理与子女的关系?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2-28
典型案例:

林某和范某的婚姻被撤销后,二人为了他们所生的两个子女发生了争执,林某认为自己是被强迫与范某结婚,既然婚姻被撤销了,她属于无过错方,孩子的抚养权理应归她所有,并且每个月范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范某认为林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为了孩子能够更好地成长,抚养权应该属于他。如果林某非要孩子不可的话,他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因为婚姻被撤销,自始无效,他没有义务要履行。双方为此到法院诉求解决方法。

麒正律师说法:

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因婚姻的撤销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改变父子或母子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依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法定的义务。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然而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并且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与其所生的子女仍是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适用有关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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