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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再请求分割离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能到的支持吗?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6-03-15
典型案例:

张女士与马先生为获得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于2003年8月12日协议离婚,2004年1月马先生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缴纳40万元购房款。期间一直未复婚 。2015年5月,张女士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马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将房屋一半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请问,张女士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麒正律师说法:

因为马先生与张女士是自愿离婚无胁迫,而且马先生名下的房屋系其与张女士离婚后,个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购房款所得,并非与张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取得,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外,张女士与马先生在离婚案件中已经明确载明双方财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因此,张女士请求将一半使用权归自己所有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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