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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30 来源:
案例
2012年刘某向林某高利借贷800万,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2年6月19日至9月19日),月利率为9%。2012年6月20日,刘某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担保,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价格为800万,并向林某出具了借据。后因刘某未能按时还款,林某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但刻意隐瞒了双方之间借贷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称其与林某系借贷纠纷,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分三次向刘某转账共计800万,每次银行转账备注为借款。并且刘某也有向林某转款,刘某称为还款。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并且林某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法律关系性质的主张不一致,且均非直接、充分,故判断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本身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可以从多方面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本案中,林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在三次转账凭证上均注明所支付的款项为“借款”。对于800万的钱款性质,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转账时,通常不会随意填写。
2、普通法定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采取依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价格的一般交易习惯。但是该案房屋买卖合同中却是“一口价”800万的房屋价格,与一般交易不符。
3、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在合同生效3个月之后有权办理过户手续,刘某若有反悔,应归还林某购房款定金以及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该约定明显与借款期限三个月以及利息的约定相符。
4、该房屋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从上述多个方面考虑可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林某与刘某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以该房屋为刘某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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