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您当前位置是:首页>>买卖合同纠纷
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20    来源:

童爱荣与阳巧丽、阳文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0403民初1332号)一案中:

2017年417日,原告童爱荣向被告阳巧丽、阳文贤支付20000元,被告阳巧丽出具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童爱荣交来买房订金20000元整。收据备注栏中载明:XXXX房保证能过户,如不能过户全额退款。

2017年4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斗门镇XXXXXX房转让给原告,该房屋面积为105平方米,转让价格为实收380000元,不包含办证税费及其他费用;被告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无抵押,原告负责过户手续办理及承担过户税费及其他费用,如过户前房屋如有争议,被告负责退还房款,如因原告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其违约后果由原告负担,被告不退房款;房屋转让网上预约成功后,原告将房款付给被告,双方才去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已收原告定金20000元,过户前原告再支付340000元给被告,结余20000元在被告搬走时支付。

原告称担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承诺只要原告在珠海购买社保满五年就一定可以办理过户,被告还在收据上亲笔注明保证能过户,如不能过户全额退款。后来原告向相关部门了解到由于自己社保有中断情形,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原告就找被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金,但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订金。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应当退款仍占有资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购房订金20000元;2、被告自201742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00元(暂计至2017516日,要求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证据情况:号码为158××××9693的电话于2017427日向被告发出如下信息:阳女士、阳先生,您们好!关于买您们房的事,是我没有借够钱和政策的原因,我都很成(诚)意买房的,但是现在实际买不了啦,为了买房的事,也辛苦了您们,我向您们道歉,对不起您们,也请求您们退还定金两万元给我,我全家人在此多谢您们……。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该158××××9693的电话号码为原告所使用。

本案涉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XXXXXX房于2014513日办理产权登记,权属人为两被告,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原告的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原告于20112月至20148月期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为珠海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8月至201610月期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为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2月至20174月期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为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4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1748日,珠海市已经发布并实施新的房屋限购政策,原告非本市户籍,也没有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证明,原告作为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受人,应对其自身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与资格尽到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自身不符合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被告出具的收据上载明收取的20000元为订金,但是其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载明的是被告已收原告定金20000元,且原告在发给被告的信息中也承认已经支付给被告定金并要求被告返还,本院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20000元应为定金而非订金,原告已经违约,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占用定金期间的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MORE相关案例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