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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明还款日期欠款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05-22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王某租赁张某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500元,后王某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支付租金,2014年5月,王某与张某解除租赁合同。2015年5月,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款结算单》,注明“王某因租赁张某房屋,共欠付租金39000元”,《 欠款结算单》未明确注明还款日期。后因王某未支付租金,2016年8月,张某将其诉至法院,王某辩称张某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争议焦点:1、王某出具的《 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问题。

2、王某出具未注明还款日期的《 欠款结算单》,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麒正律师说法:
         

1、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 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等。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结算单》,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欠款结算单》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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