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称,与被告甲物流公司于2013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土地用于经营,租期自2013年-2018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土地,原告还应被告要求出资40000余元为其搭建了一个装卸货物平台,该平台的建设费用由被告在租期的前两年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冲抵,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搬离所承租的土地,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平台建设费;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000元。
被告甲公司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被告作为物流公司,租赁的用途是货运仓储,实际上是仓库租赁,原告所诉的装卸平台,也可以看出实际租赁物是仓库,装卸平台用来装卸货物,是原告出租的必要条件,故建设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租赁期间,该仓库被要求整改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
1、合法的租赁的关系应当予以保护,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可依法对外出租,原告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租给被告,且经权利人同意,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2、对于装卸平台建设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录音等证据,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平台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被告赔偿原告的平台建设费;
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