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您当前位置是:首页>>民事篇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作者:麒正律师 时间:2019-12-10
麒正律师说法:
(1)明确借款的性质
案件概述:
王某和方某系朋友关系,一天方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王某向方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6万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审理中,方某陈述该12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提供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裁判结果:
王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虽然提交了其向方某支付12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方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审理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贷款方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贷款方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明确借款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借款方针对借款性质提出抗辩的情况下,贷款方仅凭银行支付凭证很难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2)注意保留支付凭证
案件概述:
蔡某与朱某、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朱某向蔡某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朱某向蔡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蔡某现金260万元。
2016年4月23日,蔡某向朱某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2016年4月31日,蔡某委托案外人向朱某转账50万元。
2017年8月28日,蔡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朱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蔡某陈述,借款26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以转账方式支付,另外160万元均为现金支付。现金支付的款项中,有100万元系向其岳父林某借的,另外60万元的实际交付情况记不清了。朱某陈述,实际借款本金只有2016年4月23日和2016年4月31日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之所以出具260万元的收条,是因为其向蔡某承诺了160万元的工程利润。证人江某陈述,2016年初蔡某向其陆续借款100万元,其中2016年4月4日取款67万元,并从保险柜中取出3万元,凑成70万元交给朱某,事后听蔡某说该款系借给朱某的。朱某不认可证人江某的陈述。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朱某在2016年4月24日向蔡某出具收条载明其收到蔡某现金260万元,但在庭审中已查明朱某出具收条时,《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260万元蔡某并未全部实际交付,蔡某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除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外的其余借款款项已实际交付。而蔡某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另外160万元借款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对蔡某要求朱某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借条、收到条等支付证据,尤其是大额交易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
普法小课堂,以案来说法,今天的话题到此结束,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处理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有一定的帮助,我们下期再会。
+MORE相关案例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