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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

      小王和小李经朋友介绍,相知相恋并结婚。但因前期两人认识时间较短,没有充分了解,婚后小李才发现小王脾气十分暴躁,而且小王重男轻女,女儿的出生也让小王对小李十分不满。最近小王工作也不顺利,经常喝酒,并在酒后对小李拳打脚踢,小李多次报警,但也无济于事。后来,在居委会的帮助下,小李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向小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王殴打小李,并向小李送达了裁定书,同时也向派出所及居委会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小王在人身安全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小李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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