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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29    来源:

案例:2008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女儿张某某。在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将房产证交予张某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某自2009年始,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2013年,张某过世,张某的儿子张A要求法定继承该涉案房屋的份额,张某某称该房屋系张某赠与,并一直在其控制之下。2014年,张A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产。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并为成立,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并非时与其子女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不能直接认定赠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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