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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参保,保障一生
发布时间:2020-01-10    来源:

2020年社保参保新规已经实施,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规定里的重要内容:

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和险种范围进一步明晰

第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和险种范围进一步明晰。一是被内地(大陆)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并依法享有各类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由各级财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适用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长缴费或补缴,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明确了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方式。

第四,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在多地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如何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三、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怎么办?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四、终止参保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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